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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彙整-20220729

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下稱國教署)重申學校協助公告陸方活動訊息,應確實填報「赴陸教育交流活動登錄平臺」

{{ $t('FEZ001') }} 林琬菱

{{ $t('FEZ002') }} 學務處|

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4年8月11日北市教中字第1143087553號函辦理

說明:

 一、依據國教署114年8月6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40076391號函及本局114年5月1日北市教中字第1143057335號函(計達)辦理。 

二、依據本局114年5月1日上開函略以,教育部於108年建置 「赴陸教育交流活動登錄平臺」,並多次通函各校以學校名義組團赴大陸地區進行學生教育交流活動,不論實體、 視訊(線上)等交流形式,於活動起始日1個月前至前揭平臺之「教育交流活動」頁面登錄,並於活動完成後1個月內至「事後登錄」回報活動概況。此外,學校如有協助公告陸方活動訊息之情事或教師自行招攬校內外學生赴陸交流活動(無論實體或線上),應於公告日前或公告日起3日內至前揭平臺之「協助公告陸方活動訊息」頁面登錄。

三、學生請假參加校內外機關(構)、單位、社團、系學會、 民間基金會(或協會)辦理或教師自行招攬校內外學生赴 陸交流活動,學校亦應至前揭平臺填報。 

四、學校辦理學生赴陸交流活動、學生參加赴陸交流活動,以及學校協助公告陸方活動訊息,應落實至前揭平臺填報, 並遵守兩岸政策立場及法令規定,秉持對等尊嚴原則,對陸方主動邀約活動應提高警覺(如全額免費、落地接待等),亦應注意活動目的、辦理單位、行程安排與文宣資 料等,不應涉有政治目的或政治性內容,避免協助或配合 陸方宣傳。 

五、本局重申請學校務必依上開規定確實辦理,校內應強化自我檢覈與內控機制,並保留相關紀錄。國教署將不定期查核,填報及辦理情形列入行政考核紀錄及獎補助款之參據。 

六、學校如對活動辦理單位、目的、行程及內容有相關疑義,應函詢大陸委員會釐明及確認後始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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