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檢送本局修訂「臺北市各級學校暨教育機構因應嚴重特殊
傳染性肺炎防疫教育總指引」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局112年3月17北市教體字1123021564號函及112年4
月17日北市教體字第1123036306號函(計達)續辦。
二、本局配合指揮中心最新公告之防疫措施,修訂「臺北市各
級學校暨教育機構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教育總指
引」,本次修訂項目簡述如下:
(一)3月20日起新冠肺炎輕症免隔離,建議 0 日及次日起 5
日內在家進行自主健康管理,不到校上班上課,並依指
揮中心最新自主健康管理指引措施進行自主健康管理,
外出時請全程佩戴口罩;如5日內實有到校之需求,須退
燒至少滿24小時,在校期間須全程佩戴口罩、用餐使用
隔板,直至自主健康管理期間結束(快篩陰性或至多10 天)
(二)搭乘公眾運輸工具(如校車、幼兒園專用車、校園接駁
車),調整為「建議佩戴口罩」。另進入校園內健康中
心,比照指揮中心規範之指定場所(醫療照顧機構),
依規定仍應佩戴口罩。
(三)新冠肺炎相關假別:
1、篩檢陽性輕症或無症狀者:
(1)學生:持快篩陽性證明(如照片),可請病假,0
日及次日起5日以內之病假不列入出缺席紀錄,亦
不會因此扣減其學業評量成績。
(2)教職員工:可進行居家辦公或線上教學者,免請
假;無法居家辦公或線上教學者,持快篩陽性證
明,可請病假,0日及次日起5日以內之病假不列入
學年度病假日數計算及成績考核之考量,教師所遺
留課務由學校協助排代並支付鐘點費。
2、篩檢陽性中重症者:
(1)學生:請「防疫隔離假」,並依隔離治療通知書所
載日期核給日數,不列入出缺席紀錄,亦不會因此
扣減其學業評量成績。
(2)教職員工:請「公假」,並依隔離治療通知書所載
日期核給日數,教師遺留課務由學校協助排代並支
付鐘點費,不列入學年度成績考核之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