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告

有關微型電動二輪車強制納入監理牌照管理、投保強制汽 車責任保險及行駛路權等案

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2年5月18日北市教終字第1123044178號函辦理。

配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原電動自 行車已更名為「微型電動二輪車」,並強制納入監理牌照 管理,須登記領牌及投保強制車險,使用中車輛需於2年內 (即113年11月29日前)完成掛牌,年滿14歲以上才能騎 乘,另本市自104年起已公告微型電動二輪車(原電動自行 車)不得於人行道及市區自行車道騎乘,違反道路交通管 理規定將依法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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